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9/09/22
枉法裁判等罪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5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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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七二號
上訴人 馮建國
被 告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枉法裁判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七○二號
,自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被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自訴
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馮建國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依據及理由,從形式上觀
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衣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
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謂已符合首
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被告甲○○、乙○○部分:
按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未經下級法院判決之案件,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
上訴,且上訴應於判決後始得為之,若未經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自難認為合
法。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枉法裁判等罪案件,第一審及原審
均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為判決對象。而上訴人在第一審既未對甲○○、乙○○
提起自訴,復未經判決,竟一併對其二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說明,尚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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