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6/03
偽造國幣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16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國幣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駁回其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偽造國幣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抗告人以台北縣立板
橋醫院所為之診斷證明與事實不符,其所罹疾病確有非保外就醫不能痊癒之情形等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原審法院以抗告人所罹疾病,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
形,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
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一 日
K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