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6/03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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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五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六八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及原審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二年八月,均經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九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
旨徒以其所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所處有期徒刑三月,經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不應合併定執行刑云云,此為檢察官執行指揮問題,與本件無涉,抗告難認有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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