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6/24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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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七號
抗 告 人 甲 ○
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
年五月四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三一四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裁定以:抗告人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
要,執行羈押。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其家中有丈夫、兒子及姪兒女待照料,
且家中經濟陷於困境,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經審酌抗告人之羈押原因並未消
滅,所請自難准許。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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