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9/22
賭博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3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賭博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七日駁回其聲請再審
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再字第一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賭博(原裁定誤引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案件,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九號),係依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論處罪刑,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
款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之聲請予
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又抗告人
雖檢附該確定判決(第二審)卷影印本,惟遍查卷內資料,未見該確定判決繕本,是
原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附為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