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9/09/16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附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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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三號
上 訴 人 丙○○
乙○○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
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交附民更字第一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駕車撞死渠等兒子蕭銘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損害。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茲刑事訴訟部
分既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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