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9/09/16
毀棄損壞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附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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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王景鍾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毀棄損壞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六年九月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六○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毀棄損壞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審判決後
,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
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孫 增 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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