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4
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 90年度台上字第9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對於女
子以強暴而為猥褻之行為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尚
有部分事實未臻明白,且原判決證據之取捨亦難令其信服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
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K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