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92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927號
上 訴 人 雲文平
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
林瑋庭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
1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金訴更一
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
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
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
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
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
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
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於民國92年
3月30日與訴外人洪資盛簽訂系爭轉讓合約書⑴,約定由上訴人出
資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洪資盛家族將九層嶺遊樂區內登記
在洪資盛母親林秀琴名下之21筆私有土地、43筆國有土地租賃權
及該園區內其他資產等(下稱系爭資產)讓與上訴人,並登記原
審共同被告林湧盛為被上訴人負責人。上訴人復於93年1月9日、
同年月30日,先後為被上訴人辦理第1、2次增資,金額依序為1
億9700萬元、1億8000萬元,上開2次現金增資,各股東均無實際
出資,係上訴人向訴外人張永昌等人籌借,轉入公司帳戶後,隨
即將款項依序匯回張永昌等人帳戶,無非係為製造金流,以供作
驗資證明,所為已經刑事法院依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判決有罪
確定(下稱系爭刑案)。綜參上訴人於系爭刑案偵查中之陳述;
上開43筆國有土地租賃權或因無效,或經終止租約,或未辦理出
租;九層嶺遊樂區內之水土保持工程,部分為政府所施作;被上
訴人直至93年1月30日始就40筆國有土地與改制前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簽訂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及為膨脹公司股本而與
洪資盛簽訂系爭轉讓合約書⑵等情,自難推認被上訴人因向上訴
人購買系爭資產,而以上開增資款支付價金。上訴人為被上訴人
辦理上開增資時,乃該公司之股東兼實質上負責人,所為該當公
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要件,被上訴人自得依同條第2項規
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因其虛偽增資所受損害3億3200萬2674元等
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
,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
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
不合法。末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
礎,為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所明定,是在第三審不得提出新
攻擊防禦方法。上訴人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始為時效抗辯,核屬
新防禦方法,非本院所得審酌。又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595號等裁判之案例事實,與本件不同,自
不得比附援引,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