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一、台 陳唐龍即媽媽嘴咖啡等與陳曄(Richard Yie Chen)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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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陳唐龍即媽媽嘴咖啡
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炳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劉依萍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 曄(Richard Yie Chen)
被 上訴 人 陳 晞(Joseph Si Che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雅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
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
不服之方法,未受第二審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
。原審係認被上訴人之先位之訴為有理由,其備位之訴毋庸審酌
,因而廢棄第一審就先位之訴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如
被上訴人先位之訴之聲明。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於第二審所追加之
備位被告,原審並未對之為判決,其非屬受判決之當事人,乃對
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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