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確認消費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簡聲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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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簡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謝其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利水電材料行即賴星鑑間請求確認消費
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
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
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法院,固為民事訴訟法第
23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惟有管轄權之法院是否具有「由其審判
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特別情形,須以客觀具體之事實定之
,非得以主觀臆測之詞推斷。聲請人泛稱本件由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辦理難期公平等情形,純屬其個人臆測,並無確切事證足以認
定由該法院審判,有難期公平之特別情形,所為聲請,自屬不應
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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