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提存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聲字第1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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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林德陽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參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
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命補正,逕認其聲請
再審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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