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聲字第1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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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26號
聲 請 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與漢燁鋼鐵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12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台聲
字第2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就其中前訴
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聲請人與相對人漢燁鋼鐵有限
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及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
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其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13年1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
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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