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聲字第14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陳姵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尼得科超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勞上字第98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
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或因無資力委
任訴訟代理人而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
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
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
勞上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