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聲字第145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郭麗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榮川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9月14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10號),聲
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1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
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查聲請人嗣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則其聲請訴訟救助,
自無必要,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法律
並無強制聲請人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即無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之適用,是聲請
人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於法無據,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