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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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林正隆
林漢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吳孟蓉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寶德
黃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0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9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
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當事人提
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
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
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
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
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
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
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
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
裁量分割方法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坐落高雄市○○區○○○段301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原判決附表(
下稱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共有人無不分割之約定,依土地使
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或法令限制不能分割之情形,被上訴人得請
求予以分割。經審酌兩造就系爭土地長期依分管協議各自使用分
管範圍,並綜衡該土地使用現況、原物分割之經濟效用、共有人
之利益及意願,以原判決附圖一所示方法予以分割,並由被上訴
人依附表二所示金額補償上訴人,為屬公平適當,並說明上訴人
其餘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核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
不逐一論列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
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游 文 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嘉 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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