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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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牧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常富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清德
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1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131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
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
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
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
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
司法院解釋字號、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
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
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
所論斷:上訴人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實收資本額6,7
36萬元,每股金額10元,被上訴人為其股東,持有30萬股。上訴
人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召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僅記載當日開會
議程包含「減資彌補虧損案」,未記載減資議案之主要內容,亦
未將減資議案相關訊息公告於官網或以其他方式使股東得知,嗣
決議辦理減資6,062萬4,000元,已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
,影響股東應在資訊充分下行使表決權或考慮授權委託出席,而
積極侵害股東參與股東會權益,屬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被上訴人
請求撤銷系爭股東會之決議,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
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之事項,泛言適用法規不當、
違背論理、經驗及證據法則,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
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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