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遷讓房屋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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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陳室融
被 上訴 人 柯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
1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57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
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
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
其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149號裁
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
書可稽。上訴人既於上訴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
理人,可認其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自無庸再行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
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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