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給付價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張貴富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劉 喜律師
林春發律師
被 上訴 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吳致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重上更
一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
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
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解釋契約、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為取得
訴外人乖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乖乖公司)之經營權,於民
國108年5月29日與上訴人簽立股份轉讓合約書(下稱系爭合
約),以總價新臺幣(下同)7億2,800萬元,向上訴人購買
乖乖公司普通股1,080萬股,約定分3次轉讓股份及交付價金
,被上訴人已支付第1次、第2次交易之股款3億5,000萬元,
上訴人未依約就該2次交易移轉足額股份,被上訴人並無繼
續給付股款之義務;被上訴人因乖乖公司其他股東反對上訴
人收購股份,遂自行收購股份,並無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
成就之情事。從而,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2條第2項、第3項
約定及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億0,270萬1,7
38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
審已論斷者及其他不影響裁判結果之贅述,泛言未論斷或論
斷矛盾,違反證據、經驗、論理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
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
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
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
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
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不備理由。又第三審發回更審之事
件,受發回之法院應受其拘束者,以關於法律上之判斷即法
律見解為限。本院前次發回意旨係以原審認定之事實未臻明
瞭為理由,並無法律見解之表明或指示,上訴人謂原審未依
本院前次發回理由為判斷之依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78條
第4項規定,尚有誤會。均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