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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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
抗 告 人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國抗字第32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
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此裁定於同年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
。茲已逾期,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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