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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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98號
再 抗告 人 黃文宏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曾鈺喬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聲請假扣
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
度家聲抗字第6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
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
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
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
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
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再為抗告,係以:伊委託永慶不動產出售名下○○縣○○市○○段000
、000、000、000地號等4宗土地,委託期間於民國112年8月31日
屆至後即已終止並下架,伊並無處分或隱匿財產之情,伊名下9
宗不動產價值至少新臺幣(下同)2億7,537萬4,237元,顯足以
清償相對人曾鈺喬主張之債權額6,786萬8,366元,亦無日後不能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原法院遽認相對人得對伊為假扣押,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核屬
原法院認定相對人已釋明本案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事實當否問題
,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前揭說明,再抗告人提起再
抗告,難謂合法。末查本件係再抗告人對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再抗告人已提出抗告狀、抗告補充理由狀及抗告補充理由㈡狀充
分陳述其對相對人主張及第一審裁定之意見,再抗告意旨謂原法
院於裁定前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不無誤會,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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