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給付扶養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李光斌等與相對人李正豐間請求給付扶養
費事件(本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279號),扶助相對人李正豐,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