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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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林益如
代 理 人 吳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潘正芬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
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所謂表明再審理由
,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
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
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7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
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
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
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
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
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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