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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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林家慶
代 理 人 姜至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裁定(11
2年度台抗字第7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對於第三審法院裁定,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
由,聲請再審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同法第507條、第499
條第2項但書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台抗字
第798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
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專屬為裁判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
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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