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回復原狀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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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6號),提起抗告,而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
制執行事件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
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開抗告事件,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所提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98號、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原法院112年12月19日函等件
,尚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付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
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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