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法官迴避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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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耀彬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法官迴避聲
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
聲字第10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
,對於原確定裁定或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更行聲請再審,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8條之1之規定自明。查聲請人
前對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31號(下稱第431號)確定裁定主張
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
係以:兩造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
第17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審判長張靜女
法官,為該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受命
法官,於該事件對訴外人世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仁公司)法
定代理人林志郎開庭態度極不友善,且為不利世仁公司之判決,
林志郎即伊法定代理人林益如之父;另本案訴訟受命法官葉珊谷
在準備程序尚未確認爭點及伊未就調查證據表示意見之前,即准
相對人調查證據之聲請,不當協助相對人達到摸索證據之目的,
又質疑伊更換委任律師,漠視最高法院發回意旨,已非單純訴訟
指揮不當,而係存有以現有證據為伊敗訴之預設立場,侵害伊受
憲法保障公平審判之權利,足認該2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伊已於聲請迴避狀提出長達40多頁內容之說明,第431號確定裁
定維持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8號裁定,駁回伊之抗告,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再審理由,經本院認無再審理由,以本
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4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後
,聲請人仍以同一事由,對於該駁回再審聲請之原確定裁定更行
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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