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66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淑卿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10
35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律師周志一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777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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