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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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木樹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
聲字第528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
2年度聲字第528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然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之。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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