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回復原狀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屈萬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等間請求回復
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
字第10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
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
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52號駁回其聲請
再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
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