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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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蘇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靜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家
上字第100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任律師黃建閔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53號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
0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
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黃建閔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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