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清償債務再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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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黃羿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子宜即張瓊文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再審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
12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
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
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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