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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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國棟間請求損害賠償抗告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
度聲字第547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
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開抗告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
救助,並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麗 玲(主筆)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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