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
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112年3月9日本
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44號),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
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
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
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又聲請再
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
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
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
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1
年10月27日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該
裁定於111年11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乃其遲至1
12年5月15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
聲請,自非合法。又聲請人對於112年3月9日本院111年度台聲字
第21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並未表明該確定裁
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亦
非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既經駁回,則其併聲請訴
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即無實益,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均為不合法,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
代理人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