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清償借款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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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黃彩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萬盛等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84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
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
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84號確定裁定(下
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
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惟對於原確定裁
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
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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