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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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黃煜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龍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動產所
有權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且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
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
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及如何合於該款之具體情事,始為相
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
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
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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