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提出異議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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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02號
異 議 人 張芝菡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
20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06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4項前段固規定:「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
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
異議」,然異議人聲明不服之本院上開裁定,係受訴法院而非受
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自無該規定之適用。是異議人對
之提出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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