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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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
台抗字第6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
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
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
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
字第951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3年1月9日為公示送達,有卷附
公示送達公告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再審裁判
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有
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聲請不合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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