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0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裁
定(111年度台抗字第9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
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
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對
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於民國1
11年2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於
同年3月11日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3月14日始對之聲請再審,
復未於再審聲請狀內表明其再審事由係發生或知悉在後並遵守不
變期間之證據,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