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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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裁
定(111年度台上字第96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6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
,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387號
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為寄存送達,有
送達證書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5日
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
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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