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0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DOUGLAS MATTHEW WAPNER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康橋高級中學間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
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53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之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
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8日以112年度台補字第377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
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12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