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為一定行為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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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
求為一定行為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
2年度台聲字第144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
2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
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
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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