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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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
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
第2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
,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2月27日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452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
定已於113年1月1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
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
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
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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