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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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台驊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益財
訴訟代理人 簡靖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萊璉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即本院109年
年度台上字第1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事件各新臺幣叁萬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游 文 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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