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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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林文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恆欣基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
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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