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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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潔貝菈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順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
為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兩造各自不服智慧
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上字第6號第
二審不利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
字第2081號判決將該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後,智財商業法院以11
1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第一、二
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順博有限公司、王雪玲連
帶負擔4/5,餘由聲請人負擔。因未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而告確定,有確定證明書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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