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租佃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25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洪忠毅
法定代理人 洪正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鄭謝金稻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106年
度台上字第296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6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
81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壹拾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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