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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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沈宜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皇聖宮等與被上訴人林景間請求確認決議不
成立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選任為皇聖宮之特別代理
人,並於第三審訴訟程序(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58號)中續
行特別代理人職務,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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