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拆遷補償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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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高雄市第46期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張卓文(即磐鼎市地重劃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許水清等間請求拆遷補償費事件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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