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30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
租保證金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9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
270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玖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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