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專利權報酬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237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大研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敏輝間專利權報酬爭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48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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